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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贵金属首饰印记厂家代号

发布日期:2015/3/24   来源:协会   浏览数:2939
河南省贵金属首饰印记厂家代号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保护我省贵金属首饰生产、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委托开展首饰印记厂家代号申请审核工作的复函”(豫中小企〔2004〕15号)精神,制定河南省贵金属首饰印记厂家代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贵金属首饰是指用黄金、铂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其合金做基材制成的首饰产品。
    第二条  贵金属首饰印记是指打印在首饰上的标识。贵金属首饰印记内容包括厂家代号、材料、纯度和镶钻首饰主钻石的质量。
    第三条 生产企业在生产的每一件首饰产品上打上本企业厂家代号的印记,应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1887—2002)。 任何经营性企业不得销售无印记的首饰。
    第四条  本省凡用自己品牌自己加工生产的企业,或用自己品牌(企业名)委托加工、销售贵金属首饰的企业,必须申领厂家代号。
    第五条  受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威尼斯集团vip5519(下简称协会)承担我省首饰印记厂家代号申请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协会设立专门机构“首饰印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贵金属首饰印记厂家代号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厂家代号报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经贵金属首饰印记审核小组审核后统一发布。
    第八条  申请厂家代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企业法人并照章纳税;
    2、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3、具有批量加工、生产贵金属首饰的能力;
4、具有必备的产品质量检验条件和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第九条  申领厂家代号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贵金属首饰印记厂家代号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如果已注册商标);
    6、使用别人商标的须出示商标所有权单位授权使用认可书;
7、企业对确保产品质量向社会和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出具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8、本企业执行的产品生产标准;
    9、本企业概况及质量管理情况,凡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附认证证书(复印件);
10、省级以上首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企业将上述材料汇总成册后(A4幅面,一式五份)提交协会。
2、协会审验材料后,在“申请登记表”本省审核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协会印章。
    3、协会汇总企业材料报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审核,并同时报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备案。
    4、经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核准后的厂家代号,由协会报送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备案,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行政部门、质检部门和获准使用代号的企业。
    第十一条  后续管理
    1、获得代号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国家主管部门和行业的检查和监督。
    2、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定为不合格产品、或有重大欺诈消费者行为的企业,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由协会提请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撤消其代号,并报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备案。
    3、厂家代号不得借给他人使用,违者撤消其代号。
4、倒闭、转产企业自倒闭转产之日起,其代号自动撤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使用。
    5、经批准使用的统一厂家代号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企业由协会报送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备案,其代号可继续使用。
  6、获得厂家代号的企业必须在产品上按规定打印印记,并采用消费者易于识别的方式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厂家代号。
第十二条  原首饰印记中的厂家代号自本细则实施起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威尼斯集团vip5519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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