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工艺美术行业管理对传统工艺美术的领导,培养和保护工艺美术大师,依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省政府《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对工艺美术大师实行核验登记保护制度。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核验登记和对大师培养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负责省工艺美术大师核验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证书须妥善保管,遗失证书,必须追查下落,并立即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报告。
第六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仿制或伪造。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应对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进行核验登记,并记录检验登记情况。
第八条 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对当地的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进行初验登记,填写《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登记表》,并将结果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的核验登记,应提交省工艺美术大师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以及创作作品图像资料。
第十条 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应设立省工艺美术大师的档案资料和音像资料,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每年的省工艺美术大师核验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须定期对省工艺美术大师进行理论培训。
第十三条 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应积极帮助省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支持大师的创作。
第十四条 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要建立、健全省工艺美术大师工室、工艺美术技艺的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设立的省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应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未进行年度核验和登记的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将视为放弃登记、培养和保护资格。
第十七条 对制作、出售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联合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